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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進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或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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