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秋香即曾禾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曾秋香即曾禾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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