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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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