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鄭嘉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俊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趙俊程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三紙票號CH667270、CH667271、CH667272。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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