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司聲,192,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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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706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假處分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11月9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99000685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11月9 日南院龍民永字第9900542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10月19日雄院高民愛字第47354 號函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

則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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