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將應送達被告乙○○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 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