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家聲,118,201007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一、二行中關於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