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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藍月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第三人藍藻善間收養關係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藍藻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0年9 月18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藍月碧於民國77年1 月23日為第三人藍藻善(12年6 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然因藍藻善已於80年9 月18日死亡,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藍藻善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有本院99年11月25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當可信為真實。
又審酌聲請人陳明:相對人未婚,亦無其他子女等情,及相對人已死亡近20年,因認本件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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