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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複 代 理人 曾武龍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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