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抗,21,2010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甲○○原名林烈全.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11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3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系爭本票係因相對人之兄與抗告人間之工程款糾紛所簽發,其金額尚有疑義,且抗告人係在受威脅下所開立,故系爭本票應屬無效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且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之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查系爭本票外觀上為抗告人之名義所簽發,且就形式上之要件予以審查,並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至抗告人所稱債權金額尚有疑義及發票行為係受脅迫所為等情,乃實體上之抗辯事由,尚非本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應由其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國禎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再抗告理由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限(另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96年4 月10日│ 100,000 元 │96年10月10日│ 96年10月10日 │  CH787452  │    │
├──┼──────┼──────┼──────┼───────┼──────┼──┤
│002 │96年4 月10日│ 100,000 元 │97年1 月10日│ 97年1 月10日 │  CH787453  │    │
├──┼──────┼──────┼──────┼───────┼──────┼──┤
│003 │96年4 月10日│ 100,000 元 │97年4 月10日│ 97年4 月10日 │  CH787454  │    │
├──┼──────┼──────┼──────┼───────┼──────┼──┤
│004 │96年4 月10日│ 100,000 元 │97年7 月10日│ 97年7 月10日 │  CH787455  │    │
├──┼──────┼──────┼──────┼───────┼──────┼──┤
│005 │96年4 月10日│ 100,000 元 │97年10月10日│ 97年10月10日 │  CH787456  │    │
├──┼──────┼──────┼──────┼───────┼──────┼──┤
│006 │96年4 月10日│ 100,000 元 │98年1 月10日│ 98年1 月10日 │  CH787457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