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更,60,2010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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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 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6月19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更生之聲請既已駁回,則保全處分之聲請失所附麗,亦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培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
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所擔任工作之性質及內容。
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
並請陳報債務人原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及說明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何以離職之原因?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提出債務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及提出與前配偶許淑玲之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許淑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又債務人前配偶許淑玲如何負擔長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7.債務人聲請前2 年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提出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併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8.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 點之必要)
9.陳報配偶阮氏莊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阮氏莊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並提出配偶阮氏莊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及配偶阮氏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 保險別、繳費方式。
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 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已提出者毋庸重複補正。
12.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 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 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4.請據實說明何以台新銀行於98年1 月17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 案」?請為詳述。
15.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16.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每月平均往返桃園與戶籍地之次數?並提出證明文件。
併陳報每月以電話方式與家中聯絡之次數?
1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8.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一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轉讓台新 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是否曾與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 經過及結果如何?
19.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20.債務人之長女將來倘成年,如何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義務? 其方式為何?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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