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91巷12弄25號4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4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6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債務人現正待業中,應據實說明係自何時失業及其原因,及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資遣費或勞退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現是否另有收入來源?如無,如何維生?計畫於何時可尋覓工作任職?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已提出之部分毋庸重複補正。
7.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9.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10.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 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 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 點 之必要)
11.債務人現究居住於何處所?及自何時居住?現是否積極尋找 工作?情形如何?並預估於何時可獲得就業之機會?請提出 證明文件。
12.請陳報債務人原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及說明原所 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並陳報自何時離職及說明離職之原 因?
1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4.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5.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交通費用約700 元至750 元 ,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 影本。
16.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7.請據實說明何以永豐銀行於99年5 月12 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協商意願低落。
說明:台端無 意願洽談前置協商,表示逕向法院聲請更生。」
?請為詳述 。
18.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19.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並每月平均往返戶籍地 之次數?並提出證明文件。
20.說明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91巷12弄25號4 樓」房屋 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21.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2.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二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分別轉讓 ,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 如何?
23.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 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 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正本。
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 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倘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並請釋明債務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