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更,70,2010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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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8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6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表一: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債務人現無所得,應據實說明為何無所得之原因?及自何時開始無所得?並說明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資遣費或勞退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現是否另有收入來源?如無,如何維生?計畫於何時可尋覓工作任職?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9.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2.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 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 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4.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聲請人經營之夜市 攤販所販售之物品種類、單價、營業地點、原料價格及來源 、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
或提 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如:營 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
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 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
15.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16.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7.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8.說明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擇仁里香蕉巷31號」房屋之使 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0.請說明債務人之債權有無讓與移轉?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證 明文件影本。
21.債務人現究居住於何處所?及自何時居住?現積極尋找工作 之情形如何?並預估於何時可獲得就業之機會?請提出證明 文件。
22.說明與台新銀行及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 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23.債務人有無子女已成年?倘有,請說明子女有無負擔對債務 人之扶養義務?倘有,其方式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24.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 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 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正本。
25.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 含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 、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 」。
26.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
※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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