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更,76,201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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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及「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
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年起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與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並說明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7.提出債務人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1.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400元,惟所使用 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3.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14.依聲請所載:債務人患有睡眠障礙,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 ?請說明之。
15.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7.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18.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 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 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正本。
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 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19.何以現每月須分期繳交永豐銀行及玉山銀行之協商款項?並 請提出協商證明文件。
20.請說明98年度曾自「說頻文化出版社」有「單本稿費」來源 之性質?及何以有該收入之來源原因?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請釋明何以送達代收地址為「高雄市○○區○○路58號11樓之17」?倘債務人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並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務必釋明債務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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