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更,77,201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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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周君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
2.對前曾金融機構所積欠之債務,是否經前置協商請求協商?倘有,前置協商之結果如何?請提出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
3.說明積欠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7.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9.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離婚協議書影本、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並說明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又債務人前配偶如何負擔2 名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⒑.債務人曾實際向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 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以供本院審酌曾 清償之數額。
⒒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⒓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⒔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⒕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車輛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⒖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⒗依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債務人之女罹患「心雜音」之病狀,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
⒘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並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⒙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⒚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一筆債務係由金融機構所轉讓,債務人是否曾與現債權人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⒛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債務人之子女將來倘成年,如何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義務?其方式為何?
依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所負欠之債務為15萬元,何以聲請更生債務之數額為27萬元?其原因。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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