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更,78,201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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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羅培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並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及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
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尤其以澳商澳盛銀行(原荷蘭銀行台北分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及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又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債務人前配偶如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2.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3,500元,惟所使 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及各項繳 納稅捐資料影本。
1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
14.說明何以須負擔繳納房屋貸款?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 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 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 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 款之證明。
15.提出債務人之母親及子女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6.提出債務人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7.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
1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9.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一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轉移與「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是否曾與該公司 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20.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及陳 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21.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22.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又母親 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 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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