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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協商成立協議書」影本;
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尤其以中國信託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請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無收入之原因?現有無任職?倘有,則陳報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所擔任工作之性質及內容;
倘無,則陳報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等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現是否另有收入來源?如無,如何維生?有無計畫於何時可尋覓工作任職?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
6.債務人曾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列舉提出債務人所有全部之動產,並依程式填載於「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所在地及使用現況。
9.提出債務人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0.陳報配偶吳綺雲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吳 綺雲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並提出配偶吳綺雲之財政部台 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 人資料(信用報告)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
12.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債務人之母薛花子、長女鄭孟涵、長子鄭 俊良知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3.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
14.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5.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賣蛋糕 );
如有,就所販售之物品種類、單價、營業地點、原料價 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 提出說明,並陳報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 資料等。
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 額。
16.陳報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17.聲請人之子女均已成年,說明子女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 義務?倘有,其方式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
18.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 ?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0.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 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21.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22.說明因弟冒用母親名義所代為清償債務之數額?並提出請償 證明文件?
23.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24.請說明前曾向本院聲請清算(案號:98年度消債清47號)遭 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後,是否曾再與銀行進行協商?及於本件 再次聲請清算前,有無繼續清償債務?倘有,請陳報數額, 並提出繳納之證明文件;
倘無,則務必詳述理由及原因。
又 務必詳述本次聲請之理由及原因與前次究有何不同?並提出 證明文件。
25.說明前置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釋明債務人尚有現金152,000元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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