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清,43,201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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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陳報債務人自99年4 月起任職屏東縣九如鄉三多國小之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併陳報任職屏東縣鹽埔鄉鹽埔國小期間,遭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3.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4.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請據實概略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5.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列舉提出債務人所有全部之動產,並依程式填載於「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所在地及使用現況。
7.因債務人領有「輕度精障」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罹患有重度憂鬱症,請說明現精神狀態之程度?是否可自理債務人自身之平常事務?
8.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9 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前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⒑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⒒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⒓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⒔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四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分別轉讓,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除債務人對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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