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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84號
聲 明 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及其父母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被繼承人之子女及兄弟姐妹、父母、祖外母、外祖父母之姓名;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有無子女,若有,檢附戶籍謄本;如已歿者,請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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