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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89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黃修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進貴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存證信函通知次順位繼承人陳黃修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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