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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13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張元安及張毛清票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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