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繼,713,201007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13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長治鄉○○村○○路213 號)於99年5 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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