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繼,746,201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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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46號
聲 明 人 甲○○
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路188 之3 號 )於9.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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