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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辛○○
丁○○
壬○○
癸○○○
子○○○
庚○○
己○○
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前經屏東縣萬丹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及屏東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均不成立,案經屏東縣政府於民國99年4 月14日以屏府地權字第0990089853號函移送本院審理。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 年,則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核計,並依移送時98年原告收取租金新臺幣伍仟貳佰元計算),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免收裁判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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