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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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