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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0 元。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53,0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200 元外,尚應補繳6,0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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