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補,244,2010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