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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吳王招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炁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命被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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