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5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