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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元伍佰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附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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