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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鄔彰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799 元,應繳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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