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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8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對本院98
年度司促字第19369 號裁定提起再審,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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