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提出南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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