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親,30,2010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