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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179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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