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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6,27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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