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訴,245,2010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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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通)1,056,89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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