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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許維彬
許武雄
許維澍
許維全
許維新
許於從
許綉娟
陳國寶
陳國隆
陳俊瑀
號
陳秋惠
樓之5
陳信成
陳香誼
被 上 訴人 趙翠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6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6,692 元【650 ×(186.35+48.69 +22.77 +1137.1)=9066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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