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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 告 蘇文烹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蔡龍男
郭美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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