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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張恒豪
陳威良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洪耀臨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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