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重訴,66,2012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張恒豪
陳威良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洪耀臨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