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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六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6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8年12月30日民眾日報第20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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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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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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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基清 │合作金庫商業│98年12月6日 │4,112元 │WD0000000 │ │
│ │ │銀行社皮分行│ │ │ │ │
├──┼──────┼──────┼──────┼───────┼─────┼──┤
│002 │陳福仁 │合作金庫商業│98年12月31日│2,800元 │WD0000000 │ │
│ │ │銀行社皮分行│ │ │ │ │
├──┼──────┼──────┼──────┼───────┼─────┼──┤
│003 │徐德祥 │合作金庫銀行│99年1月30日 │17,600元 │RT0000000 │ │
│ │ │東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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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徐德祥 │合作金庫銀行│98年12月30日│29,000元 │RT0000000 │ │
│ │ │東港分行 │ │ │ │ │
├──┼──────┼──────┼──────┼───────┼─────┼──┤
│005 │郭茂雄 │第一商業銀行│99年1月31日 │19,500元 │WA0000000 │ │
│ │ │東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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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陳添庚 │彰化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21,550元 │EN0000000 │ │
│ │ │東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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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賴瑞會 │彰化商業銀行│99年1月30日 │3,400元 │EN0000000 │ │
│ │ │潮聯分行 │ │ │ │ │
├──┼──────┼──────┼──────┼───────┼─────┼──┤
│008 │蘇修註 │台灣銀行潮州│99年1月30日 │21,818元 │AB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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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許順福 │合作金庫商業│99年2月5日 │10,789元 │OU0000000 │ │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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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黃蘇招好 │陽信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3,500元 │0000000 │ │
│ │ │自由簡易型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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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劉錦章 │台灣新光商業│98年12月31日│586元 │QX0000000 │ │
│ │ │銀行和生分行│ │ │ │ │
├──┼──────┼──────┼──────┼───────┼─────┼──┤
│012 │許順福 │合作金庫商業│99年1月5日 │14,481元 │OU0000000 │ │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013 │徐進貴 │兆豐國際商業│98年12月31日│7,000元 │BU0000000 │ │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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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香積素食 方 │土地銀行屏東│98年12月30日│19,560元 │APB0000000│ │
│ │惠瀅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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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蕭文忠 │玉山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9,180元 │AA0000000 │ │
│ │ │內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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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金億金屬企業│第一商業銀行│99年1月10日 │11,200元 │XB0000000 │ │
│ │社 黃許清香│長治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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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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