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勞訴,14,2012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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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双慶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勞訴字第14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507,2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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