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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
原 告 張金富
被 告 張政富
張海生
張菊蘭
訴訟代理人 陳育貞
被 告 張享富
張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四十分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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