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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00號
聲 明 人 黃振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各順位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送其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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