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繼,115,201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15號
聲 明 人 賴讓財
賴憲達
賴憲和
賴憲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賴憲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之子賴憲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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