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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王維賢
被 告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足使原具有確定力之仲裁判斷失其效力,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客觀上利益即為仲裁判斷對其不利之部分(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6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系爭仲裁判斷書係認定原告應就被告所受新臺幣捌億叁仟陸佰萬叁仟零肆拾貳元之損害為補救之措施,並認以減免被告應繳納權利金之方式足可補救被告所受之損害,進而為仲裁判斷,是原告因撤銷仲裁判斷可得之利益即為新臺幣捌億叁仟陸佰萬叁仟零肆拾貳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捌億叁仟陸佰萬叁仟零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伍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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