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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賴獻倡
賴逢繁
賴献詒
賴永昌
賴發鄉
賴增鄉
賴紹宏
賴政宏
賴賜深
賴學明
賴金海
追加原告 祭祀公業賴斗永
法定代理人 賴國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賴賢勤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0六0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因被告賴賢勤涉有犯罪嫌疑,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4630 號),刑事庭審理中(台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1060 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亦均具狀同意在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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