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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凌啓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支付命令債務人之姓名有誤,應更正為「凌啓益」。
惟查聲請更正須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並由一般人一望即知係錯誤始足當之。
本件本院所發裁定既係依據債權人所撰寫之書狀而為,即無前開所謂錯誤之情形,依法自不得逕予准許裁定更正,是債權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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