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0,司執消債更,2,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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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蔡怡玫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莊政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緊急者不在此限。
(四)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25日以屏院惠民執成字第100 司執消債更2 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可決。

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時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

又依債務人所提已含加班費之100 年1 月至6 月薪資單,其每月薪資扣除其每月應從薪資扣繳之勞保費351 元、健保費598 元及福利金168 元後,每月平均薪資為新台幣(下同)37,461元。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為:以每月為1 期,分8 年96期,每期清償額為13,500元,總清償金額為1,296,000 元,清償成數為32.42 %;

而債務人稱,其於98年11月始任職於時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係打零工維生,因無房屋而須賃屋而居,每月租金6,000元;

父已殁,母因名下無資產,加上曾因車禍而致左腿粉碎性骨折導致無法久站,另因子宮肌瘤手術切除子宮而致賀爾蒙失調,目前並無工作收入,且母除債務人外又無其他子女,故母潘0蘭(44年5 月生)須由其扶養,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佐其說,因此其每月必要支出,除個人生活費外,尚必須支出母親之扶養費及房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及其母均無房屋且債務人之母潘0蘭並無收入,有債務人及其母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有支付房租及其母潘0蘭有受扶養之必要,且債務人之母潘0蘭除債務人外無其他子女,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因此債務人主張其每月除個人生活費外尚必須支出扶養費及房租一節,尚為可採;

而以債務人每月薪資37,461元,扣除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金額13,500元、內政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元及每月房租6,000 元後,僅餘7,717 元作為扶養母親之費用,已低於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元,顯應撙節支出而無浪費之可能,因此本院認為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已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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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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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3,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前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2.42%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996,694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29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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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金額│ 清償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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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4,602 │   354  │ 33,984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1,539 │ 2,775  │266,400   │
├──┼──────────────┼─────┼────┼─────┤
│ 3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80,342 │   271  │ 26,016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9,089 │ 3,813  │366,048   │
├──┼──────────────┼─────┼────┼─────┤
│ 5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390 │   448  │ 43,008   │
├──┼──────────────┼─────┼────┼─────┤
│ 6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5,170 │   153  │ 14,688   │
├──┼──────────────┼─────┼────┼─────┤
│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6,273 │ 1,710  │164,160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351,799 │ 1,188  │114,048   │
├──┼──────────────┼─────┼────┼─────┤
│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330,336 │ 1,116  │107,136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557 │ 1,285  │123,360   │
├──┼──────────────┼─────┼────┼─────┤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4,920 │   320  │ 30,720   │
├──┼──────────────┼─────┼────┼─────┤
│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677 │    67  │  6,432   │
├──┼──────────────┼─────┼────┼─────┤
│    │ 總      計                 │3,996,694 │13,500  │1,29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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