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門騫
上列聲請人因告鍾金清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鍾金清(男,民國8 年2 月19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為屏東縣屏東市橋北里華月巷3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鍾金清於民國(下同)28年1 月2 日被日人征赴廣東,35年2 月在陸軍新編地一軍三十司令部,自36年2 月間起即音訊斷絕,迄今仍行方不明,爰依法聲請對鍾金清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⑴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影本、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100 年10月17日屏市戶(33)字第1000010472號函影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 年10月13日移署資處亦字第1000159770號函影本、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0 年10月13日屏市民字第1000037812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⑵本院依職權通知證人即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人員張瑞忠於本院調查中到庭證稱:「(問:你為何會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因為七月一日收到內政部要我們清查人口作業的公文,清查九十歲以上設有戶籍的人口,查明是否還在,才發現鍾金清失蹤,而且他沒有家屬,從民國二十八年被日人征赴去廣東,之後行蹤不明。
今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我也有去鍾金清之戶籍地訪問里、鄰長,均稱沒有見過鍾金清,且他的戶籍地的房子也在八十三間被拆掉了。」
並其出清查人口作業規定、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房屋稅籍資料查證傳真單及訪查紀錄表等資料為證,此有本院100 年11月30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故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載當地日報1 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死亡宣告。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失蹤人欲聲請死亡宣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6 個月)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